(2015)仓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巧燕与林丹凤、郑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燕,林丹凤,郑瑞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陈巧燕,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世明,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丹凤,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瑞兵,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燕诉被告林丹凤、郑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已返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5元,撤诉减半收取3747.5元及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