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邱阳诉被告张小锁、张文起、张小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425号原告邱某,男,1976年4月3日出生。被告张某甲,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张某乙,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被告张某丙,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以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