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1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梁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陆肇中,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陆妍珊,女,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亚起,女,193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继荣,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肇中、陆妍珊、姚亚起与被执行人梁继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继荣在本院辖区内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76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