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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建林、王光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60号申请人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建林。被执行人王光娥。本院在执行威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5)威执字第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毕承山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陶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