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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区准勤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准勤,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区准勤,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满开,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新村。负责人区记庭。原告区准勤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罗西村民委员会新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区准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区准勤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玲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