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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白明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121号原告白明花。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108国道附92号。负责人李贺来,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维胜,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花诉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太谷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明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此费是按照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