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福林与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宋义相,陈婕欣,邵文明,邵飞,滕素花,邵文斌,金旭刚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37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刚。被告:邵福林。被告: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义相。被告: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贞。被告: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晓炜。被告: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斌。被告: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文明。被告: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刚。被告:宋义相。被告:陈婕欣。被告:邵文明。被告:邵飞。被告:滕素花。被告:邵文斌。被告:金旭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福林、浙江广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浙江恒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立齿轮传动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变速箱制造有限公司、金华市东润工具有限公司、宋义相、陈婕欣、邵文明、邵飞、滕素花、邵文斌、金旭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