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与付少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72号。被执行人付少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付少永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行执审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洪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