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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发与被告张德发、张春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发,张德发,张春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姜发,1963年5月26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德发,1964年11月11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春莲,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与被告张德发、张春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发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