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发与被告张德发、张春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发,张德发,张春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姜发,1963年5月26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德发,1964年11月11日,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春莲,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发与被告张德发、张春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发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