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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义与陈文国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田某某,房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1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房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某某等三人应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2013年5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55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亦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过同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131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找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