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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幸奠华与何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幸奠华,何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247号原告幸奠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昌永,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霖,百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幸奠华与被告何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原告幸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幸奠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