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郑荣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1101号罪犯郑荣培,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定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荣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漳刑执字第37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30日本院再次作出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8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郑荣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荣培自2013年5月30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累计达标分19分,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考核期间有一次违规,被扣2分。另查明,罪犯郑荣培原判罚金50000元。罚金缴交8400元,其中上两次减刑交5000元,本次减刑交3400元,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文溪村民委员会、岩市永定区培丰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该犯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郑荣培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郑荣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荣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刘红星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溢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