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德俊、陈瑞华,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尚斌。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曹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双星数控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廷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