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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临沧吉峰农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民执字第26号申请人临沧吉峰农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法定代表人:杨子贤,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发鹏,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云南省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临沧吉峰农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做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临沧吉峰农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发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临沧吉峰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是李发鹏且申请人临沧吉峰农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因该公司与其企业法人李发鹏在清理协商股红、股权置换事宜遂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暂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法执字第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学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