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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一×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times,张×&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7407号原告李一×。被告张××。原告李一×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良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二×,现年19岁。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同时迫于父母压力,不得不与身患残疾的被告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长期生气吵架,原告曾7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11月1日,原告在工地工作中右腿被砸成三节,构成重度残疾,已无法对被告尽扶养义务。为了生存,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时已互相了解,并不是迫于父母压力。原告曾数次起诉离婚属实,但系其有外遇所致,然而原、被告之间仍有感情,同时被告患有严重的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需要原告的扶养养、照顾,虽原告现在身体行动存在不便,但终究会有所转变的,如离婚将导致被告生活无着落。所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二×。被告婚前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婚后病情逐渐加重,现为肢体二度残疾,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先后数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但均被法院判决驳回。2014年11月1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其右腿被砸伤,日常起居受到限制,同时由于被告日常自理亦受到限制,不能照顾原告生活,原告便雇佣异性李某进行日常护理,引发被告不满、猜疑,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有关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子女,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原告因事故右腿被砸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扶助、照顾,被告也因肢体残疾需要扶助,原告在此情况下雇佣人员进行护理,被告应予理解。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爱护,注意自己的言行,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