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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申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中华与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68768-6。住所地:阜阳市颖泉区。法定代表人王仿驰,经理。李中华与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4)09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中华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4)09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第二项确认,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李中华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87961.63元。在执行过程中,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主动支付李中华赔偿款40000元,临泉县财政局协助本院从该公司在建工程款中拨付49170元(含执行费1219元);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4)09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仲字���2014)09号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