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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钟建东贩卖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建东(绰号“猫芝麻”),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平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建东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福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建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部分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钟建东先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多人。其中,贩卖给武平县中赤乡的刘某某(另案处理)二次;贩卖给武平县平川镇的谢某(另案处理)四次,每次100元;贩卖给武平县中山镇的凌某二次,每次2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2014年1月和2月,被告人钟建东经武平县城厢镇的廖某某(已被刑事处罚)介绍,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武平县永平镇的马某和武平县民主乡的张某某(均已被刑事处罚)购买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查,该两���摩托车分别系钟某某和修某某失窃的摩托车(钟某某的摩托车发动机号:12C15569,车架号:LWBTCG2C1038780;修某某的摩托车悬挂假车牌号:闽F×××××,发动机号:12L13345,车架号:LWBTCG1C1A59946)。现上述两辆摩托车均已追归被害人钟某某和修某某。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述两辆摩托车的价值均为人民币6704元,合计13408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钟建东在家中被抓获归案。据以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建东多次向多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两次予以代为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34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钟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建东对起诉书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辩解称其知道李某、李某某等人会贩卖冰毒而帮忙送给购买冰毒吸食的谢某以及绰号叫“耀芝麻”的凌某等人。他送过冰毒给刘某某。他帮忙送冰毒后,谢某、凌某等人会请他吸食冰毒,没有获得其他利益。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部分2013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钟建东先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其中,2013年3月和7月,被告人贩卖给武平县中赤乡的刘某某200元和400元甲基苯丙胺各一次;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每次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武平县平川镇的谢某(另案处理)甲基苯丙胺四次;2013年10月左右,被告人每次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武平县中山镇的凌某200元甲基苯丙胺二次。被告人钟建东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2014年1月和2月,被告人钟建东经武平县城厢镇的廖某某(已被刑事处罚)介绍,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武平县永平镇的马某和武平县民主乡的张某某等人(均已被刑事处罚)购买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查,该两辆摩托车分别系钟某某和修某某失窃的摩托车(钟某某的摩托车发动机号:12C15569,车架号:LWBTCG2C1038780;修某某失窃的摩托车悬挂假车牌号:闽F×××××,发动机号:12L13345,车架号:LWBTCG1C1A59946)。现上述两辆摩托车均已追归被害人钟某某和修某某。经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上述两辆摩托车的价值均为人民币6704元,合计13408元。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钟建东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钟建东经武平县公安局用胶体金法检测试条纸检测尿液,结果甲基安非他���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⑴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钟建东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⑵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钟建东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4月26日刑满释放。⑶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实谢某、刘某某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上述两辆摩托车系马某、张某某等人盗窃而来的,廖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⑷强制戒毒决定、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钟建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⑸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找到刘某、廖某某、刘某甲等人,无法证实刘某某供述的刘某、廖某某、刘某甲等人亦有向钟建东购买冰毒的事实。⑹机动车登记表、发票、��动车检验表,证实被盗摩托车的信息情况。2、证人证言⑴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因吸食冰毒被强制戒毒。她不认识外号叫“猫芝麻”的男子,没一起玩过,但2014年2月份,她听王某讲过“猫芝麻”有冰毒货源,武平会吸毒的人都会向“猫芝麻”买冰毒。她没有贩卖毒品给谢某等人。⑵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他在东门市场游戏机店见到王某、钟建东,他问王某哪里可以买到冰毒。王某讲钟建东有。之后他和王某各出100元向钟建东购买。钟建东打电话叫绰号“大头斌”的人送到游戏机店。他和王某到王某家吸食。2013年7月6日上午,他在武平三中附近遇见谢某甲,他问谢某甲哪里可以买到冰毒。谢某甲讲一中附近的农民街一家水果店有个外号叫“猫芝麻”的钟建东有冰毒。谢某甲驾驶小车载他向钟建东购买了400元冰毒,然后在谢某甲家里吸食。他共向钟建东买过两次冰毒。王某、刘某、谢某甲、廖某某、刘某甲等人也向钟建东买过冰毒。⑶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凌某打电话问他有无冰毒,之后他到凌某处拿了100元,他向其上线“猫芝麻”买了100元冰毒,并将冰毒送至武平西门市场给凌某。几天后,凌某又打电话向他购买冰毒,之后他向“猫芝麻”购买了100元的冰毒送至智慧宾馆。还有两次是在2013年12月,经过跟第一、二次一样,也是送至西门市场。他到“猫芝麻”处购买冰毒卖出后,“猫芝麻”会请他吸食冰毒,没有获利。⑷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8、9月的后半个月左右,他住在武平县平川镇西门市场时开始吸食冰毒,冰毒是谢某提供的。后来,他认识了绰号叫“猫芝麻”的人(手机号为1508××××××8)有冰毒卖。2013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他打电话向“猫芝麻”购买了200元冰毒。“猫芝麻���和谢某驾驶摩托车将冰毒送至他家楼下。两三天后的一天晚上,他又打电话向“猫芝麻”购买200元冰毒,他在南门大桥等了很久后,“猫芝麻”叫他跟谢某联系,谢某会送冰毒过来,之后,谢某将冰毒交给他。后来,他想吸食冰毒时,就直接向谢某购买。他没有和“猫芝麻”一起吸食过冰毒。⑸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或12月,他向王某购买了四次冰毒,还向绰号为“猫芝麻”的钟建东购买过七八次冰毒。⑹证人谢某甲的证言(绰号“长居大头”),证实2013年上半年,他通过东留人“老钟”认识了“猫芝麻”并知道“猫芝麻”有冰毒卖。一个月后,他和刘某某在武平一中附近的农民街一家水果店向“猫芝麻”购买冰毒,他和刘某某一起吸食掉了。一个月后,他在该水果店向“猫芝麻”购买了100元冰毒,自己吸食。⑺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他知道“猫芝麻”钟建东有冰毒卖。同年3、4月,他和刘某某到东门市场游戏机店玩时,刘某某问他哪里可以买到冰毒,他讲钟建东有。当时钟建东刚好也在游戏机店,他和刘某某各拿出100元,向钟建东购买了200元冰毒,钟建东叫绰号为“大头斌”的人将冰毒送到游戏机店,然后他刘某某和在刘某某的租住房吸食掉了。同年6、7月,他向钟建东购买了200元冰毒,钟建东将冰毒送至武平县实验幼儿园交给他。⑻证人马某、张某某、刘某乙、廖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马某和张某某在武平联发花园门口和唐香楼后坪盗窃来的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卖给了廖某某。廖某某又分别以2000元的价格将两辆摩托车都卖给了绰号为“猫芝麻”的钟建东。钟建东又将摩托车卖给其哥哥钟某乙使用。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修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钟某某、修某某各自��盗摩托车失窃的时间、地点及摩托车特征。4、鉴定意见武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钟某某、修某某被盗摩托车的价值。5、勘验检查笔录⑴钟建东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钟建东辨认出谢某和李某;钟建东辨认出廖某某即为卖给他摩托车的绰号为“三大炮”的人。⑵刘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辨认出钟建东即为卖给他冰毒的男子;谢某甲即为带他到钟建东处购买冰毒的男子。⑶谢某辨认笔录,证实谢某辨认出钟建东即为卖给他冰毒的绰号为“猫芝麻”的男子。⑷凌某、钟某甲辨认笔录,证实凌某、钟某甲均辨认出钟建东即为卖给他冰毒的绰号为“猫芝麻”的男子。⑸谢某甲辨认笔录,证实谢某甲辨认出钟建东即为绰号“猫芝麻”的男子。⑹王某辨认笔录,证实王某辨认出钟建东即为绰号“猫芝麻”的男子。⑺搜查笔��、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钟建东家搜查并提取扣押了吸毒工具冰壶。⑻提取尿液样品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证明被告人钟建东提取的尿液经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⑼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摩托车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钟某某、修某某。6、被告人钟建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的2、3月,他以2000元一辆的价格,向绰号叫“三大炮”的廖某某购买了两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在被抓的前三四个月,他开始吸食冰毒。第一次是他跟“大明”以及钟某丙在至尊大酒店吸食冰毒,被抓前一个星期,他向“小建”购买100元冰毒在自己家里吸食。他每个月吸食三四次,总共吸食了十五六次。刚开始吸食的冰毒是向李某买的,最后一次是向“小建”买的。他没有贩卖过冰毒,但有帮���某等人向李某购买冰毒。2013年11月或12月,他帮谢某向李某购买了三四次冰毒,一次200元外,其余均为100元,并与谢某一起吸食。2013年11月或12月,他还帮绰号为“耀芝麻”的凌某向李某购买了三四次冰毒,二次200元,其余每次100元,然后一起和“耀芝麻”到武平三中后面“耀芝麻”家里吸食。被抓的前几个月,他还帮凌某的朋友向李某购买了200元冰毒。他认识钟某甲、王某,钟某甲、王某没有向他买过冰毒。他不认识刘某某、谢某甲,没听说过“大头斌”这个人。被告人钟建东还在法庭上供述和辩解称,他知道李某、李某某会贩卖毒品,他临时帮忙送冰毒给购买毒品的谢某、凌某等人,送完之后,李某某、谢某、凌某等人会请他吸食,没有获利。被抓之前,他使用的手机号为1508××××××8。综上,证人谢某、凌某证实他们向被告人钟建东购买过冰毒;证人刘某某、王某、谢某甲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分别和王某或谢某甲共同向被告人钟建东购买过一次冰毒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证言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被告人钟建东关于其送过冰毒给刘某某、谢某、凌某的供述和辩解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被告人钟建东关于其仅帮忙送过冰毒给谢某、凌某等人,不是向刘某某、谢某、凌某贩卖毒品的供述和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建东多次向多人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两次予以代为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13408元,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被告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贩卖毒品罪部分依法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还能如实供述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行,属坦白,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法庭上对贩卖毒品罪能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贩卖毒品违法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建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钟建东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侯良石人民陪审员  陈向前人民陪审员  潘昌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海燕附:本判决主要法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