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为显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显,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275号原告张为显。委托代理人宋伟晟,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法定代表人马修堂,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为显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第二疗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显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青岛��二疗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德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