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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福东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晓萍与李振锋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东民初字第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城里街。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银河小区。委托代理人:徐强,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春生审 判 员  邹晓辉人民陪审员  邹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寿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