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东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晓萍与李振锋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东民初字第9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城里街。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银河小区。委托代理人:徐强,山东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春生审 判 员 邹晓辉人民陪审员 邹积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寿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