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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华东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礼泉县广播电影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礼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华东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礼泉县广播电影电视局。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咸中民终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其货款862789.7元,利息645187元,合计1507976.7元;清偿其垫付诉讼费1992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礼执字第0004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于2015年2月5日前来本院履行义务,但其未予履行。2015年5月4日本院将其在礼泉县信用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7月2日双方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前清偿申请人30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清偿30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清偿262789.7元;诉讼费1992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清偿给申请人,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放弃利息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礼执字第0004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广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