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霞,周海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王丽霞。委托代理人胡文婧。委托代理人王习,系原告之父。被告周海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双方准备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退付原告原告王某150元。审 判 员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殷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