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头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头民初字第82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沈阳市。委托代理人:李伟,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