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岳自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自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岳自乾。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经理。申请执行人范久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武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4)武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给付赔偿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桂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