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蓝通清、范卫兵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通清,范卫兵,沈莉云,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40号申请人:蓝通清。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范卫兵。申请人:沈莉云。委托代理人:范卫兵,与沈莉云系同居关系。申请人: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619室。法定代表人:范卫兵,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蓝通清、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范卫兵、沈莉云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5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华山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蓝通清、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范卫兵、沈莉云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4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范卫兵、沈莉云欠蓝通清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60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若衢州市福全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范卫兵、沈莉云未按本协议约定还款,则蓝通清有权就未到期全部借款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华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晔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