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64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住茌平县。本案在执行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抚养费1008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茌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东审判员 宋 国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