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丁春桃与潘春化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桃,潘纯化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于春桃,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大潘庄村。被告潘纯化,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桑梓镇马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桃与被告潘纯化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其诉讼请求被告已经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于春桃负担。审判员 曹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