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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王清山与蒋玉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山,蒋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山,男,2004年6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玉亮,男,1963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2014)内东民初字第3677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蒋玉亮的车辆,现该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一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玉亮所有的川KAD1**南骏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