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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增刚与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第一村民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增刚,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增刚,男。委托代理人靳丽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灵宝市。负责人何万禄,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何增刚与被上诉人灵宝市尹庄镇东车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东车一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增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丽刚,被上诉人东车一组组长何万录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何增刚预交1198元,应予退还。审判长  范俊洁审判员  王永建审判员  宋东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郎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