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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称市卫计局)。法定代表人杨某,市卫计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1118633-0。被执行人刘某,宜城市王集镇槐树村二组。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市卫计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李某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了(2015)鄂宜城行非执字第00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卫计育局作出的宜卫计征决字(2015)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未履行宜卫计征决字(2015)第0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确有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5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薛光辉人民陪审员  郭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