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史照霞与杨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照霞,杨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史照霞。被申请人杨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存放于新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的冀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红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