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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左林华与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林华,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左林华。委托代理人:刘凤,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林华诉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林华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065227.9元’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左林华变更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左林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林华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按二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左林华承担,原告左林华多预缴的受理费人民币6668.53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审判员  祝序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舒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