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5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宗群与祁昌忠、盐城市金龙发纸业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群,祁昌忠,盐城市金龙发纸业加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5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群,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艳,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祁昌忠,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文彬,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金龙发纸业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宋明珍,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陆永飞,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宗群与被上诉人祁昌忠、盐城市金龙发纸业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民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陈宗群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高 翔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