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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40号原告:汪某。被告: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 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