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彬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郭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颖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