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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游鼎峰与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彭铃生、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鼎峰,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彭铃生,王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游鼎峰,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彭铃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铃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王华平,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游鼎峰与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彭铃生、王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期内难以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玉芳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