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邓勇与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邓勇。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邓勇与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桂林缔嘉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2013)雁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少革审 判 员 黄 志审 判 员 余明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