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张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张爱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857-1号申请执行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爱花。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诉张爱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确认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张爱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张爱花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三、被告张爱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违约金15599.55元。被告张爱花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裁定如下:将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与张爱花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予以撤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青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