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尹火秀与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刘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火秀,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刘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尹火秀,宁化县人。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负责人童德财,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安忠,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职员。被告刘锋,宁化县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树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灵,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林永洪,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火秀与被告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宁化分公司、刘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火秀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尹火秀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火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3元,减半收取2,071.50元,由原告尹火秀负担。审 判 长 杨文博人民陪审员 雷动寰人民陪审员 张秋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