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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传和、徐帅帅等与葛永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徐传和,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徐帅帅,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徐晨晨,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天润化工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执行人张照英,女,194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被执行人葛永英,女,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传和、徐帅帅、徐晨晨、张照英与被执行人葛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传和、徐帅帅、徐晨晨、张照英申请标的数额为人民币82929.33元及延期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葛永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1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你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