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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XX与王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淑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418号原告XX,男,出生地中国沈阳,国籍:加拿大,国内居住地址:沈阳市和平区XX马路XX号。委托代理人:蒲伟,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王淑芬,汉族,系东北大学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周正,男,汉族。原告XX诉被告王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建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李海鸿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建东,人民陪审员陈政民组成合议庭,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海鸿代理审判员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陈政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