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张家刚、任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张家刚,任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748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17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宋一兵,行长。被执行人张家刚,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任萍,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刚、任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松江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松证执行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家刚、任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家刚、任萍偿付借款本金4,533,403.4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负担律师费、公证费8,1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刚、任萍发出执行通知等材料,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之后,本院已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及松江区社保中心等部门调查,但除房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3月2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刚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玉华路XXX弄XXX号全幢花园住宅(查封期限三年)。之后,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并向首封上述房产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商请移交处置权的函,但目前尚未得到回复。此外,申请执行人表示在等待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期间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本案中除轮候查封房产未查实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刚、任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俞兰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徐 杰审判员 沈建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