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明又与李子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又,李子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李明又,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子亮,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又诉被告李子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明又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