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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明又与李子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又,李子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502号原告:李明又,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坤启,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子亮,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又诉被告李子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明又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问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