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周丹宇与饶云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宇,饶云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周丹宇,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告饶云娇,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林亨康、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宇与被告饶云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现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未届满,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