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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荣与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荣,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孙荣。委托代理人耿龙国。被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长旺江边。法定代表人马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荣与被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荣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大地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孙荣负担。审 判 员  黄良明人民陪审员  姚安东人民陪审员  张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