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卫征与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征,段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卫征(又名陈卫兴),男。委托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段金涛,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征与被告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征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卫征负担。审 判 员 周京涛审 判 员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