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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卫征与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征,段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490号原告:陈卫征(又名陈卫兴),男。委托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段金涛,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征与被告段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征于2015年7月14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卫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卫征负担。审 判 员  周京涛审 判 员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太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