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焉耆县七个星志成砖厂与何承致、魏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七个星志成砖厂,何承致,魏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焉耆县七个星志成砖厂,住所地:焉耆县七个星镇紫泥泉工业园。经营者葛善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安新,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承致,男,汉族。被告魏婷婷,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焉耆县七个星志成砖厂与被告何承致、魏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焉耆县七个星志成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8.9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