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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凤河与任秀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河,任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杨凤河。被执行人任秀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2010)同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