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刘亮与刘亮、杨文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刘亮,杨文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93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代表人:程巍。委托代理人:许文杰、陈胖胖。被告:刘亮。被告:杨文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被告刘亮、杨文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0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李 骏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