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厉永恒与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卫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前夫病故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感情一般,缺乏了解便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经济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之子由原告自己抚养;三、原告住五间住房(含新房二间、旧房三间),被告住新房一间;四、被告私存资金48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平分。被告刘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7月17日在广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随着岁月流逝,感情有所淡漠。且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二人缺乏沟通,造成夫妻关系逐渐产生裂痕。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的原、被告相识了解之后组建家庭,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矛盾引发感情危机,主要在于双方沟通不畅,只要二人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积极交流,尚有和好可能。原告并无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且没有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