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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刘玉珍诉朱省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85-1号申请人刘玉珍。被执行人朱省庭。关于刘玉珍与朱省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永执字第485号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朱省庭在永丰县城区信用社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省庭在永丰县城区信用社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志强 微信公众号“”